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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电动车新规开始实施!这些事项需要特别注意,最高可罚… ...

电动车资讯(稿源) 2022-10-6 21:41 No.1101

  南北向绿灯亮起,机动车纷纷起步,突然,一辆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由东向西冲入路口,“砰”的一声,一辆奔驰越野车避让不及,双方撞个正着,电动自行车瞬间倒地……不幸中的万幸,当时越野车速度不快。这是日前发生在市心北路与建设一路路口的一幕。


  连日来,交警部门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重点违法“三严”整治行动,却仍有人将生命当儿戏。


  为根治乱象,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立法解决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过程中的问题,新规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本报从29条新规中梳理出市民特别关注的事项,提醒大家驾驶电动自行车安全文明出行。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须知


  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来说,以下两点要特别注意,切莫违反新规——


  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最大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不得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须知


  明确定义电动自行车——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如何办理登记——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其他合法来源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电动自行车出行安全事项——


  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佩戴安全头盔;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也应随车提供安全头盔。


  市心路人民路口 电动自行车闯红灯 驾驶员未佩戴头盔


  使用儿童座椅。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时,应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这些人不建议驾驶。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处罚措施:驾驶人或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将被处以警告,可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电动车驾驶员保险问题——


  以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将像机动车驾驶员一样,可能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条例》特别提到了外卖、快递这部分电动车“大军”: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规范电动车改装问题——


  夏天到了,很多电动自行车装了防晒车篷,《条例》对此做了严格规定:驾驶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措施: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正常状态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改装装置予以收缴。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须知


  电动自行车为大家带来了很多出行便利,但也存在充电麻烦且不安全、乱停放阻塞通道等问题。


  可喜的是,新规对电动车的停放与充电问题也做了详细规定,为广大市民提供了规范手册。


  对个人来说,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同时,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对住宅小区、单位来说,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应当避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


  地铁站、车站、医院、商场、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专人管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文/摄 记者 郭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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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萧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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