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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骑乘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发生事故,一死一伤

出行小帮手(稿源) 2022-8-15 11:21 No.15562

近日,在任丘市东王庄村内,刘某(化名)驾驶电动车载着张某(化名)行驶至村内十字路口时,与王某(化名)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人与乘车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人由于头部着地摔倒,最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化名)驾驶机动车通过十字路口未让右方车辆先行、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经交警认定,厢式货车驾驶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无责任。

交警提示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要佩戴好安全头盔。驾驶车辆在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时也要密切注意路况,小心驾驶。广大交通参与者,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文明出行。

@电动自行车车主

您的电动自行车上牌了吗?

骑行时戴好安全头盔了吗?

市公安交警支队持续加大对

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

同时加大曝光力度

以此警示更多交通参与者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痛心!骑乘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发生事故,一死一伤

痛心!骑乘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发生事故,一死一伤

痛心!骑乘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发生事故,一死一伤

曝光台

未按规定悬挂号牌

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痛心!骑乘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发生事故,一死一伤

相关规定

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沧州交警提醒广大市民,选择寄邮的方式完成登记上牌业务,部分车主收到号牌后不及时按规定安装,针对这种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强路面巡查管理,积极纠正,确保登记上牌工作落实到位。 同时,提醒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严禁闯红灯、逆向行驶、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

(沧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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