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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刀电动车败诉!“双动力”侵权案尘埃落定

新能源汽车(稿源) 2022-5-3 16:32 No.14989

  今年以来,一场名为“双动力”专利侵权案件在舆论中被炒得沸沸扬扬,小刀电动车围绕“双动力专利”侵权,以违法制售“双动力”产品为由将欧派电动车侵权事件提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被称为电动车行业第一案,具体起因则是2014年底,天津小刀电动车收到市场人员举报,称安徽省宁国市欧派电动车经销商网点在销售仿冒小刀“双动力”专利的“欧派”牌电动车产品。


  经过近一年的拉锯战,“双动力侵权案”终于在近期“尘埃落定”——20159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小刀双动力专利全部无效,921日无锡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小刀的起诉请求,号称行业最大的侵权索赔案也化为泡影,一场闹剧终于画上句号!


  从案件结果来看,欧派电动车完成了180°大反转,但在观察欧派电动车在整个案件中的反应来看,其抓住了案件的诉讼要害,完成了一场漂亮的反击战。在案件尘埃落定后,欧派电动车随即发表声明,表达了对整个案件前后的态度。具体声明如下:


  各位同行、媒体以及广大消费者朋友们:


  2015年,一场名为 “专利侵权”的闹剧在舆论的炒作下使得事件不断升级。然而,法律是公正的,真相也必将大白于天下!关于欧派与小刀电动车之间的所谓“专利侵权”纠纷,随着2015年9月21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结果的公布,此次事件也终于尘埃落定。


  现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结果进行告知: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天津小刀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刀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小刀公司据以起诉的权利基础是其合法拥有涉案“智能型电动自行车驱动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220287123.4),但上述专利权在诉讼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故小刀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小刀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在此,我们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精神,特作声明如下:


  近一年来,某些同行以及部分媒体网站在毫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利用制造虚假舆论,对“欧派电动车”的品牌形象进行了肆意的诋毁,同时也对欧派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炮制的所谓的“专利侵权”只能是一场子虚乌有的闹剧!


  “以大度兼容,则万物兼济”,欧派电动车作为一家负责任、讲诚信的企业,力求行业的和谐发展,我们不希望外界对此事产生误解。因为我们深知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也深知只有通过高品质的产品来回馈消费者才能赢得更多消费者朋友们的信赖,才会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可!


  在此,我们也感谢媒体朋友们对此次事件的持续关注。


  欧派电动车


  2015年10月12日


  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锡知民初字第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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